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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民终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肖亚奇与肖世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亚奇,肖世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终16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肖亚奇。委托诉讼代理人:燕鹏程,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世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加满,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肖亚奇因与被上诉人肖世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7)皖1282民初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肖亚奇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肖世昌构成不当得利;一审适用法律错误。肖世昌辩称:一审驳回起诉正确,肖亚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肖亚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肖世昌返还不当得利款8648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查明:2005年9月2日,界首市东城办事处大沈行政村汪庄村的肖中昌、肖玉英、肖东昌与界首市东城办事处夏关行政村夏关村的夏兰亮签订一份土地承包协议,将汪庄村东头界洪河南岸一片荒地(8.75亩,其中肖中昌2.275亩)承包给夏兰亮使用,期限五十年。双方于同日到界首市公证处就该协议进行了公证,该宗土地自此由夏兰亮实际使用。2011年肖中昌去世。2016年,该宗土地被拆迁,界首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大沈社区在制作土地补偿金兑现表时将肖亚奇列为户主签字名单,肖亚奇系肖中昌的之孙,其领取了涉及其祖父肖中昌的该宗土地补偿金。兑现表表明拆迁土地面积2.175亩,土地补偿金84303元、青苗补偿费2175元,共计86478元。2016年6月26日,肖亚奇将其在徽商银行名下的本金86478元、利息8元,共计86486元取出后交于同村自然村干部肖世昌,后肖世昌把该款交于夏兰亮。2016年9月20日,肖中昌之妻王秀萍提起诉讼,以肖世昌构成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其返还该补偿款,一审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皖1282民初2076号民事裁定,驳回王秀萍的起诉。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通过审理查明,肖世昌并未实际取得利益,而是将补偿款交给了实际使用人夏兰亮,本案法律关系应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已经向肖亚奇释明,其主张的法律关系与审理的法律关系不相一致,肖亚奇未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和主张,故不应作出实体判决,应驳回肖亚奇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肖亚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62元,退还肖亚奇。二审期间,肖亚奇围绕其上诉请求,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对双方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证人证言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肖亚奇将补偿款交给肖世昌,肖世昌又将补偿款交给夏兰亮,夏兰亮对收到该款予以认可,肖世昌并未实际占有该款,未取得不当利益,不构成不当得利,肖亚奇要求其返还没有依据。涉案土地已经由肖中昌、肖玉英、肖东昌转包给夏兰亮,肖世昌将土地补偿款交付给夏兰亮,肖亚奇认为该款应归其所有,故本案应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经一审法院释明后,肖亚奇不变更诉讼请求,一审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肖亚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 斌审判员 孙 颖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秀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