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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3执3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蒋科与宜宾市南溪区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科,宜宾市南溪区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川15**执300号之一申请人:蒋科,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南溪区。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北山路69号1栋2单元6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3699194493P。法定代表人:江林,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503民初1512号民事判决,受理申请执行人蒋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经本案合议庭合议,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甘 强审判员 唐升龙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