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9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大直支行与王亮、郝玉亮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大直支行,王亮,郝玉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9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大直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318号。代表人:付毅,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王亮,男,1975年7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郝玉亮,女,1978年1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大直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亮、郝玉亮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借款本金646073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4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