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21民初1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21民初1008号原告:王某1,女,汉族,1971年2月4日生,初中文化,现住邢台县。被告:王某2,男,汉族,1969年5月20日生,现住邢台县。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随良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王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2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事实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结婚,婚后于1993年10月26日生一男孩,取名王智琳,由于婚前双方接触较少,缺乏了解沟通,婚姻基础淡薄,婚后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至今已分居四年之久。婚后双方有院落一处,苹果树50棵、栗子树200棵、核桃树20棵及部分生活用品。被告没有提交答辩状,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结婚,婚后于1993年10月26日生意男孩,取名王智琳。由于婚前双方接触较少,缺乏了解沟通,婚姻基础淡薄,婚后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分居已长达四年之久。婚后双方有院落一处,苹果树50棵、栗子树200棵、核桃树20棵,及部分生活用品。被告长期不在家,房屋由原告居住使用,树木由原告经营管理。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生育子女,但双方不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双方分居长达四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由于被告长期不在家,夫妻共同财产一直由原告经营管理,分割以后财产处于无人管理状态,不利于财产管理使用,财产部分可另案处理。依照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随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