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24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葛成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若羌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若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若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成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若羌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4民初354号原告:葛成贺,男,汉族,1990年8月6日出生,河南省商丘市人。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若羌支公司,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文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马云,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黎龙,男,汉族,1990年5月22日出生,河南省罗山县人。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若羌支公司的职工,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银行家属楼1单元302室。原告葛成贺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若羌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8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19日,原告葛成贺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成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成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葛成贺承担。审判员 张娟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