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4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4553张家港市博爱医院有限公司与何正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博爱医院有限公司,何正常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4553号原告:张家港市博爱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晨阳街道南新��。法定代表人:朱君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向萍,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君,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正常,男,195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余庆县。原告张家港市博爱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正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李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家港市博爱医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医疗费用374916.5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0年10月2日何正常因交通事故进入原告处治疗,2011年1月7日出院,结欠原告医疗费用374916.55元。本院审查查明,何正常于2012年8月27日病逝。上述事实,有火化证以及余庆县白泥镇大龙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余庆县夫妻合葬申请审批表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起诉条件,何正常在本案立案前已经死亡,不具备当事人资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家港市博爱医院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462元由本院予以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民法院。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婷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