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73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昆仑化工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福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昆仑化工有限公司,福建省福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7324号之一原告:重庆市昆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洛碛镇青木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4505351173。法定代表人:王维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延茂,重庆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福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祥坂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39544081X。法定代表人:林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辉,该公司人资法务部经理。原告重庆市昆仑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福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昆仑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昆仑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昆仑化工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220元,减半收取6610元,由原告重庆市昆仑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钰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