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6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朱业建、易强等与冯中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业建,易强,冯中明,李国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6民初1030号原告:朱业建,男,196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潢川县。原告:易强,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潢川县。被告:冯中明,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潢川县。被告:李国忠,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郑州市。原告朱业建、易强与被告冯中明、李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业建、易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40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新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怀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