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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饶晓霞与江臻、林厚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晓霞,江臻,林厚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2民初578号原告:饶晓霞,女,196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罗源县。被告:江臻,女,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林厚宋,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原告饶晓霞与被告江臻、林厚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罗源法院报请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他42号《关于原告饶晓霞与被告江臻、林厚宋民间借贷一案报请指定管辖请示的答复函》指定由我院管辖,我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青独任审理,于2017年4月7日到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对江臻进行调查,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饶晓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厚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饶晓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江臻、林厚宋一次性偿还借款9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2016年9月1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江臻和林厚宋系夫妻关系,江臻和饶晓霞的丈夫郑建斌系表兄妹关系。江臻以缺资为由,于2015年9月16日向饶晓霞借9万元,约定月利率2%。上述借款系现金交给江臻。借款后,江臻按约支付利息至2016年9月份。之后,江臻既无还本也无继续付息。江臻在与林厚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饶晓霞借款,林厚宋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江臻辩称:首先,江臻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0月7日被关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但饶晓霞的诉求与江臻所涉嫌的刑事犯罪没有关联。第二,对饶晓霞主张的借款9万元没有异议,利息已支付至2016年9月份。被告林厚宋书面辩称:一、林厚宋及江臻均有正式工作,林厚宋辞职前系公务员,年收入达10万元以上,江臻被捕前系罗源县职业中学教师,每月亦有不菲收入,且江臻家族家境殷实,足以承担正常的日常开销。江臻所借的款项远超日常开销,显然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所需;二、诉争债务系江臻所借,林厚宋均不知情,部分借款系民间标会会款转化。江臻借的款项均用于其民间标会使用,而民间标会的性质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江臻作为标会组织者,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批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请求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一个准确认定,驳回饶晓霞对林厚宋的起诉。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林厚宋和江臻于1994年6月1日经罗源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领取罗凤政婚(94)字第116号《结婚证》。江臻于2015年9月16日向饶晓霞借款9万元,约定月息2000元(即月利率2.2%),江臻出具借条1张交饶晓霞执存。借款后,江臻按约支付利息至2016年9月。之后,江臻既无还本也无继续付息。上述事实,有饶晓霞、江臻陈述,饶晓霞提供的借条原件及林红松提交的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等证据所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本院同期还受理林福中、范瑜艳诉江臻民间借贷纠纷2件,黄美珍、温缨青、肖绍明、陈曙兵、陈霖、王玉英、程丽英、郑端金、杜丽英、刘伟、陈小英、张淑英、陈琴、陈梦丹、陈珠英、陈美英、张晓灵、洪艳、郑晓兰、谢易、陈允宏、张树深、林翠玉、郑蔚英、林兆钦、吴丽虹、郑月云、林琴芳、郑建斌、林枝、张霞、颜惠英、黄俊琳、许玉珍、欧若梅、林岚、林山诉江臻、林厚宋民间借贷纠纷37件。借款时间从2001年至2016年长达16年,借款金额从5000元至20万元不等,其中肖绍明、林枝等借款系汇入林厚宋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二个:一、诉争借款是否属于非法债务;二、诉争借款是否属于林厚宋、江臻夫妻共同债务。本院分别予以查明、分析并认证如下:一、诉争借款是否属于非法债务饶晓霞认为,江臻以缺资为由向饶晓霞借款,诉争借款系合法债务。江臻认为,本案借款与江臻涉嫌的刑事犯罪没有关联。对饶晓霞主张的借款事实没有异议。林厚宋认为,江臻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批捕,故其所借的款项系用于其民间标会活动,属于非法债务。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自愿协商,由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内归还借款和支付利息的民事行为。现虽然江臻因其组织的民间标会活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批捕,但该系列案件中每个的借贷行为均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出借人在出借时主观上没有损害其他合法利益的故意和过错,也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且江臻也认为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与诉争借贷行为没有关联性。因此,不能因江臻事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否定出借人的借贷行为的合法性,从维护市场诚信和无过错的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应认定诉争民间借贷行为有效。二、诉争借款是否属于林厚宋、江臻夫妻共同债务。饶晓霞认为,江臻借款发生在其与林厚宋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江臻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林厚宋认为,江臻所借借款远超日常开销,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所用,诉争债务系江臻所借,林厚宋均不知情,部分借款系民间标会会款转化。江臻借的款项均用于其民间标会使用,而民间标会的性质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臻作为标会组织者,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批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请求法院驳回对林厚宋的起诉。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林厚宋主张江臻的借款远超日常生活开销所需,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生产经营所需,而系用于江臻组织的民间标会活动,且其对江臻借款行为均不知情,请求法院对饶晓霞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不应予以支持,但林厚宋对该主张并未向法庭举证证明。而本系列案件同期在审的共计40件,借款时间从2001年至2016年长达16年,借款金额从5000元至20万元不等,且系列案件部分诉争借款系转账至林厚宋的账号上,林厚宋主张对江臻借款行为均不知情,不能成立,如仅由于江臻借款后因组织民间标会活动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当然认定江臻所借款项系用于民间标会组织活动,有违公平原则。因此,应认定诉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江臻向饶晓霞借款9万元,立有借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约定月利率适当,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双方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借款后,江臻尚欠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未还,饶晓霞请求江臻偿还尚欠借款9万元及利息,可予支持。其主张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系其自行行使处分权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以支持。现该笔债务系江臻在与林厚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且无证据证明出借人与江臻有明确约定该笔债务为江臻个人债务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情形,或存在江臻与饶晓霞串通虚构的债务或涉案借款系江臻��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所以对江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饶晓霞的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饶晓霞主张江臻和林厚宋共同偿还,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林厚宋主张诉争借款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生产所需且诉争借款江臻均用于其组织的民间标会活动所需,举证不能,不予采纳。诉讼中,林厚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予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江臻、林厚宋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饶晓霞借款9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6年9月16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5元,减半收取计1047.5元,由江臻、林厚宋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金忠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意见(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起诉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起诉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