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4执1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占成与刘雪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占成,刘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7)冀0624执1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占成,男,1968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曲阳县。被执行人:刘雪,男,1972年5月3日生,汉族,住阜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占成与被执行人刘雪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6民终30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雪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平县支行中兴分理处账户62×××12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明 志审判员 李 国 田审判员 冯 建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