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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民初4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北京万利佳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北京万利佳源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4013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瑶,江西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万利佳源超市(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北京市密云县万利花园小区*号楼*单元102。经营者:殷叶森,其他情况不详。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万利佳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郝婷婷审 判 员  田 甜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