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爱友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3刑初444号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爱友,男,1986年3月6日出生山东省苍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苍山县,现住山东省寿光市。2017年3月1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0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7)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爱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亮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爱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6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王爱友驾驶鲁Q×××××号棕色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寿光市圣城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寿光市文家小学红绿灯路口处时,与薛某驾驶的鲁M×××××号灰色日产牌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民警在勘察现场时发现王爱友有酒后驾驶嫌疑。后依法定程序对被告人王爱友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定性定量检测,鉴定意见证实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2.19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薛某的证言,潍坊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出具的乙醇检验鉴定报告,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人口信息、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照片、协议书、收到条、血样提取登记表,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爱友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爱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董凤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