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05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覃某申请车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结案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某,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5执180号申请执行人覃某,男,汉族,广西梧州市。被执行人车某,女,汉族,住广西梧州市。本院受理的覃某与车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桂0405民初825号民事调解书中,现被执行人车某已经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桂0405民初8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创林审判员 吴志斌审判员 秦 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月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