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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陵县粮油总公司、陵县粮食畅通物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陵县粮油总公司,陵县粮食畅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388号申请执行人:陵县粮油总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法定代表人:朱世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瑞峰,副总经理。被执行人:陵县粮食畅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法定代表人:贾玉栋,经理。本院在执行陵县粮油总公司与陵县粮食畅通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令一案中,于2017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陵县粮食畅通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陵县粮食畅通物流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陵县粮食畅通物流有限公司已将其院内粮仓租赁给了中央储备粮德州直属库,每年租金150万元,申请人陵县粮油总公司在诉讼中保全了被执行人陵县粮食畅通物流有限公司的租金,现申请人陵县粮油总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提取该租金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陵县粮食畅通物流有限公司在德州直属库处租金收入陆拾玖万玖仟零捌拾伍元至本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窦林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金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