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李仁兴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仁兴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132号罪犯李仁兴,男,1988年6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中专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涵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仁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共计2060元返还被害人,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4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3日作出(2012)莆刑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期间,该犯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3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裁定送达时间为2015年1月2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6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仁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表扬5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实。另查明,罪犯李仁兴已于前一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2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705元。本院认为,罪犯李仁兴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仁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李仁兴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仁兴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月11日起至2020年1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丽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