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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2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泽军与权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泽君,权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2974号原告:刘泽君,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被告:权磊,男,199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白河路四段169号。负责人:吴魏,公司经理。原告刘泽君与被告权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泽君未向本院提供有关交通事故死者刘先如其他近亲属的情况。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死者刘先如的近亲属情况不明,刘泽君作为死者近亲属起诉尚不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泽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