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罪犯王洪涛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洪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2102号罪犯王洪涛,男,汉族,1977年9月22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阜南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日作出(2008)诸刑初字第3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洪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6月2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5年1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7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王洪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洪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目前家庭困难,其本人在监狱内消费正常。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安徽省阜南县新村镇民政所出具的证明、该犯服刑监区出具的狱内消费大帐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洪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洪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1月3日起至2020年9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竹梅审判员 曹子健审判员 李崇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