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特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綦某1、綦某2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綦某1,綦某2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03民特610号申请人:綦某1,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南��。公民身份号码:。代理人:秦英,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人:高燕,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綦某2,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北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綦某1申请认定被申请人綦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綦某1称,请求事项:要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系被申请之子。被申请人身患××、高血压、肺气肿、××多年,现已卧床6年,生活不能自理,且言语不畅、思维混乱、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要求法院支持申请人的主张。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綦某2与姜某(19XX年XX月XX日出生,20XX年XX月XX日死亡)系夫妻,二人生育子女3人,长女綦某3(19XX年XX月XX日出生)、次女綦某4(19XX年XX月XX日出生)、儿子綦某1。案件审理期间,法院核实被申请人子女綦某3、綦某4、綦某1,其共同称,被申请人綦某2目前不认识人,没有思维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吃喝拉撒都不知道,这个状态7、8年了,已经完全没有行为能力。被申请人綦某2邻居(楼长)辛某称,綦某2现在什么都不知道,长期卧床,不会动,我去看他,他也不认识我,就是吆喝。邻居郭某称,因我们住得近,我经常见到他,綦某2现在十分消瘦,卧床不起,什么也不知道,我去看他都没有反应。对被申请人綦某2的精神状况及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本院委托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2017年4月10日,该中心作出青岛精卫司法鉴定所【2017���青精鉴字第XXX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老年性痴呆;2、无民事行为能力。2017年5月23日,青岛市市北区浮山新区街道(社区)同庆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指定监护人证明:綦某2现住青岛市市北区XX路XX号XX号楼XX单元XX户,因老年痴呆,不能明确表达自己的行为,现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为保证其相关权利,照顾其日常生活,经与其子女协商,本着对被监护人有利原则,现由居委会指定綦某1为綦某2的监护人。本院认为,××,××学鉴定作出判定。本院依据【2017】青精鉴字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綦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青岛市市北区浮山新区街道(社区)同庆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綦某1为綦某2的监护人,申请人綦某1作为被申请人綦某2之子,具备监护资格,且本人同意作为綦某2的监护人。因此青岛市市北区浮山新区街道(社区)同庆路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确认綦某1为綦某2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綦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綦某1为綦某2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