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周成先、刘龙辉与许中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成先,刘龙辉,许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保139号申请人:周成先,男,194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申请人:刘龙辉,女,195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被申请人:许中华,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申请人周成先、刘龙辉根据已经生效的(2017)川0522民初14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许中华所有的位于合江县的住房一套予以保全。申请人周成先以其所有的位于合江县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成先、刘龙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许中华所有的位于合江县的住房一套。二、查封申请人周成先所有的位于合江县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启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明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