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4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东莞市鹏程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鹏程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4218号原告:东莞市鹏程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咸西社区振安路上角路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73068285M。法定代表人:莫应忠。委托代理人:刘本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运,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高第街1号市民广场西楼五楼。组织机构代码:55165618-8。负责人:王广清。委托代理人:彭仰权,广东顺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艳华,广东顺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信裕路柏信街七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31131382J。法定代表人:张敏。原告东莞市鹏程物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鹏程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广东宏德科技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根据国务院令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受理费14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莞市鹏程物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 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亚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