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春、宜宾市万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宜宾市万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执24号申请执行人:刘春,女,1966年4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被执行人:宜宾市万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滨江路1号万玺花园23楼,组织机构代码70906082-8。法定代表人:刘铭锋,经理。刘春申请执行宜宾市万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宜宾仲裁委员会(2016)宜仲案字第6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宜宾市万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川15执224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2月7日本院依职权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经对被执行人财产完成五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松涛审 判 员 罗晓天代理审判员 周 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