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026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新宁与安攀锋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宁,安攀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352号申请执行人:张新宁,男,汉族,农民,住宁县。被执行人:安攀锋,男,汉族,宁县中村初级中学教师。本院在执行张新宁与安攀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与潘小锋与安攀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并执行。查明,安攀锋近一年来长期请病假,无法联系,除工资外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冻结了安攀锋的工资账户。张新宁从冻结款中领取11900元,同意与潘小锋继续从冻结款中领取剩余案件款,本案按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1026执3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伟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莉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