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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2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万鑫与刘超、庆阳市西峰沣邦租赁按揭担保公司、庆阳市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鑫,刘超,庆阳市西峰沣邦租赁按揭担保公司,庆阳市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2693号原告万鑫,男,汉族,1989年2月2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农民,现住甘肃省庆阳市环县。被告刘超,男,汉族,1990年10月1日出生,甘肃省庆城县人,庆阳瑞银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庆阳市西峰沣邦租赁按揭担保公司,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庆阳市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万鑫与被告刘超、庆阳市西峰沣邦租赁按揭担保公司、庆阳市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鑫于2017年6月19日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万鑫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1520元,退付原告万鑫1520元。代理审判员  雷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韦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