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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6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艾依提·喀迪尔与郭永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依提·喀迪尔,郭永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6民初749号原告:艾依提·喀迪尔,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维吾尔族,无固定职业,住英吉莎县。被告:郭永胜,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原告艾依提·喀迪尔与被告郭永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艾依提·喀迪尔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依提·喀迪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依提·喀迪尔撤诉。本案诉讼标的27216元,应收案件受理费480.4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计240.2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40.2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古丽米然  ·热杰甫人民陪审员 艾合买提  ·哈斯木人民陪审员 杨    明    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合木提江·伊不拉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