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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6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屈得意与陈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得意,陈玲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26民初1131号原告屈得意,农民。被告陈玲玲,又名陈林,居民。原告屈得意诉被告陈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永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屈得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玲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屈得意诉称:2015年4月3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于是被告通过原告的名义,在原告支付宝蚂蚁借呗中取现1万元,每日计算利息以及逾期还款计算罚息。借款到期后被告经多次催要不还,现原告要求判决被告通过原告的支付宝在贷款网络平台的贷款,至2017年6月19日止,该贷款应还本息的11914.72元及后段利息。被告陈玲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3日被告通过原告的支付宝在借款网络平台借款10000元,并于2016年5月27日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借条本人陈林在2015年4月借用屈得意个人支付宝账户借款人民币¥10000(壹万元整)特此凭证!陈林2016年5月27日”。因支付宝规定每月等额本息方式还款,逾期加收罚息50%。被告于2015年5月3日、2015年6月27日、2015年11月28日共还款本金2119.37元,已还利息259.14元,已还罚息17.15元,后被告再未偿还本息至2017年6月19日,该贷款应还本息11914.72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借款凭条、个人消费借款合同,还款账单详情,借款还款详情,支付宝蚂蚁借呗借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玲玲通过原告的支付宝向贷款网络平台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被告不偿还贷款网络平台的借款,原告主张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支付宝贷款网络平台至2017年6月19日的11914.72元贷款平台的本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玲玲偿还原告屈得意借款本息人民币11914.72元;上述给付内容限被告陈玲玲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内履行到平江县人民法院履行款帐户:(收款人:平江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帐号:28×××02,开户行: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玲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永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超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