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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7101民初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成都深报地铁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玉灵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深报地铁传媒有限公司,上海玉灵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7101民初86号之一原告:成都深报地铁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88号3栋38层2号。法定代表人:刘伟。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富华,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玉灵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三星镇宏海公路4588号4号楼225室。法定代表人:黄晋杰。成都深报地铁传媒有限公司与上海玉灵广告有���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成都深报地铁传媒有限公司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深报地铁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玉灵广告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原告成都深报地铁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深报地铁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90元,由原告成都深报地铁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纪雯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安烜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