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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黄伟周与卢润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伟周,卢润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972执76号申请执行人:黄伟周,男,汉族,1987年5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陆河县。委托代理人:叶沃伦,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雨雷,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执行人:卢润棉,男,汉族,1974年6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伟周与被执行人卢润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4日请求撤销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已交纳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粤1972执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立兴审判员  苏志康审判员  叶沛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祁嘉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