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世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速裁案件专用)(2017)桂0305刑初16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刘世立。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以星检公刑诉[2017]160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4日4时许,被告人刘世立在桂林市七星区六合路鸿宇网络104号桌,扒窃被害人陆某口袋内一部华为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87元)。同年3月15日,刘世力的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刘世立犯盗窃罪,建议量刑拘役3个月-4个月,并处罚金。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被告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认罪的依法从轻处罚情节及赔偿、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结果被告人刘世立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洪 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严永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