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丁元丽与王欣瑶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元丽,王欣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丁元丽被执行人:王欣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元丽与被执行人王欣瑶人格权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丁元丽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602执恢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丽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晓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