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9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134号申请执行人罗江峰与被执行人盘登华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江峰,盘登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134号申请执行人:罗江峰,男,1975年6月20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盘登华,男,1982年1月27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江峰与被执行人盘登华附带民事赔偿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刑初2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刑终44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一案中,被执行人盘登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罗江峰案款15734.86元。现全部未履行。执行人员到银行、房产、交警、工商及国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盘登华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盘登华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罗江峰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盘登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木东审 判 员 毛 昊审 判 员 郑少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廖书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