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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执41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芯诚信电子有限公司与重庆超硅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芯诚信电子有限公司,重庆超硅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9执41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芯诚信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新社区,组织机构代码06025650-X。法定代表人李记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超硅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大地村,组织机构代码56872349-8。法定代表人陈猛,该公司董事长。关于深圳市芯诚信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超硅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碚法民初字第0699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应执行案款27486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9执41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宋帅武审判员  陈 琼审判员  宋帅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敏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