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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2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子勋与乔万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勋,乔万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2451号原告王子勋,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9日,住禹州市。被告乔万军,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23日,住禹州市。原告王子勋诉被告乔万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王子勋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王子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33元,减半收取716.5元,由原告王子勋承担。审判员 :耿冬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连晋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