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2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子勋与乔万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勋,乔万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2451号原告王子勋,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9日,住禹州市。被告乔万军,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23日,住禹州市。原告王子勋诉被告乔万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王子勋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王子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33元,减半收取716.5元,由原告王子勋承担。审判员 :耿冬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连晋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