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02执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贾祺、周波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祺,周波,周德贵,江西健康壹加壹饮料有限公司,彭淑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02执1202号申请执行人贾祺,男,32岁,1984年9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周波,男,37岁,1979年2月1日出生,住萍乡市被执行人周德贵,男,63岁,1953年11月26日出生,住萍乡市被执行人江西健康壹加壹饮料有限公司,地址安源区白源镇,法定代表人周波被执行人彭淑西,男,45岁,1971年9月28日出生,住安源区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贾祺申请周波、周德贵、江西健康壹加壹饮料有限公司、彭淑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302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周波、周德贵、江西健康壹加壹饮料有限公司、彭淑西应支付申请人贾祺案款4018993.0元,承担执行费42589.93元。本院已执行23701.36元,尚有3995291.64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周波;周德贵;江西健康壹加壹饮料有限公司;彭淑西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302执12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剑审判员 潘 涛审判员 罗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广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