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30民初4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敖汉旗国恩建材有限公司与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汉旗国恩建材有限公司,马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359号原告:敖汉旗国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敖汉旗兴隆洼镇嘎查村。法定代表人:周某:经理被告:马某,男,汉族,农民。原告敖汉旗国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敖汉旗国恩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敖汉旗国恩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汉旗国恩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敖汉旗国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文广二0一��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