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民初9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杭州西子石川岛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寿阳段王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西子石川岛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山西寿阳段王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9481号原告杭州西子石川岛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宏达路181号。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碧助,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寿阳段王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寿阳县平舒乡段王村。法定代表人沙雨勤。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西子石川岛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寿阳段王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西子石川岛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西子石川岛停车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西子石川岛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2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14.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3834元,合计人民币9048.50元,由原告杭州西子石川岛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叶苏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