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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91执15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白明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白明剑,詹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91执15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路。被执行人白明剑,男,197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多伦县。被执行人詹秀娟,女,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浙0191民初23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白明剑、詹秀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但是被执行人白明剑、詹秀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白明剑、詹秀娟名下位于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观澜时代国际花园郎轩5幢1单元1601室房产【详见浙坤房估(2017)23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白明剑、詹秀娟名下位于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观澜时代国际花园郎轩5幢1单元1601室房产【详见浙坤房估(2017)23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书】用于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文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卜文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