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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执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金鼎羽绒服广场、臧加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莘县金鼎羽绒服广场,臧加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36号之二申请人莘县金鼎羽绒服广场,经营场所:莘县宏盛广场。经营者相桂先,女,1963年12月13日生人,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臧加铭(曾用名臧加明),男,1962年10月30日生人,汉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现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莘县金鼎羽绒服广场与被执行人臧加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臧加铭在莘县万绣城服装超市有租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臧加铭在张术岩处的租金23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靳永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