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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8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田园与天津汇通天下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园,天津汇通天下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1366号原告:田园,女,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可畏,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汇通天下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2117室,办公地天津市河北区胜利路399号。法定代表人:潘国耀,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申,该公司法务部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元玉,该公司法务部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园诉被告天津汇通天下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司 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雪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