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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任春潮、山东华驰铁路器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春潮,山东华驰铁路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256号申请执行人:任春潮,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山东华驰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姜店镇魏庄村火车站路6号。法定代表人:闫宗广,董事长。本院在执行任春潮与山东华驰铁路器材有限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山东华驰铁路器材有限公司在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有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不得对山东华驰铁路器材有限公司清偿债权99万元,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偿付的,由本院提存。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