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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高法行申4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田凤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田凤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行申43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田凤琪,女,194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田凤琪因诉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九龙坡区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渝行终10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田凤琪申请再审称:九龙坡区府发[1997]86号文第23款属于非法政策,申请人起诉事项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一、二审裁定不予立案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中,九龙坡区府发[1997]86号文是九龙坡区政府制定、发布的普遍适用辖区内国企转制的规定,该文件的实施对象不特定,并可以反复适用,属于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田凤琪起诉请求对该文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二审法院对田凤琪的该项诉讼请求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田凤琪请求九龙坡区政府建立安置费监管机制、落实退休老人生活补助金待遇、补偿信访费用、精神损失费和企业改制15年来其本人被侵占安置费的收益。已明显超过起诉期限一、二审法院对此裁定不予立案亦无不当。综上,田凤琪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田凤琪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龚 斌代理审判员  袁晓磊代理审判员  梁 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江秀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