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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3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与钟玉香等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钟玉香,罗福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310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营业场所:成都市总府路31号。负责人:郭洪,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兴灵,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玉香,女,196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罗福德,男,195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诉被告钟玉香、罗福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钟玉香、罗福德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撤回对被告钟玉香、罗福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96元,减半收取49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总府支行承担。审判员  税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