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与韩云蛟、尚艳青、文师库、孟玲艳、史双林、文许平、文许山、郝凤芹、许秀明、姜雪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韩云蛟,尚艳青,文师库,孟玲艳,史双林,文许平,文许山,郝凤芹,许秀明,姜雪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7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住所地桦川县。代表人陈春,男,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韩云蛟,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尚艳青,女,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文师库,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孟玲艳,女,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史双林,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文许平,女,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文许山,男,195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郝凤芹,女,195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许秀明,男,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姜雪丽,女,1982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韩云蛟、尚艳青、文师库、孟玲艳、史双林、文许平、文许山、郝凤芹、许秀明、姜雪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川县支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826执7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井东审判员 张 悦审判员 彭玉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