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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刑申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武开生诈骗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晋刑申159号武开生:你因犯诈骗罪一案,不服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忻中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5)晋刑二终字第97号刑事裁定,以原判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为侵占罪或者只负民事责任。经本院审查,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武开生与被害人山西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相识多年,私交甚好,被害人了解武开生父亲与军队领导相识,作为商人的被害人也曾找武开生帮忙联系购买山西武警总队某地皮,但因故未果;2009年6月份,被害人得知海南有部队地皮出让时便再次找到武开生帮忙,武开生应允,随后,从2009年11月至2012年4月,相继八次收取被害人提供的资金共计5700万元用于联系购买地皮事宜;期间,被害人因对原审被告人武开生生疑,向其取回1700万元;收取资金后,武开生并未将其用于向被害人承诺的用途,而是用于投资股市、期货、基金等风险行业以及购房、购车、供儿子出国等个人花销,2013年8月,被害人发现被骗后,要求武开生归还了2200余万元资金,截止立案,武开生尚有约1700余万元不能退还被害人的事实清楚。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经原审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开庭举证、质证的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各证据间相互印证,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认定原审被告人武开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17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事实。关于申诉所提原判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错误、证据不足的理由,经查,在案证据证实申诉人武开生虚构与”领导”的关系,在收到被害人分批给其的4000万元后,并未用于承诺的用途,而是用于买房、买车、买基金、送儿子出国、炒股和炒期货等个人和家庭成员消费或风险投资等用途,申诉人没有相应的承担风险责任的经济实力,在发生亏损后也并没有及时止损,最终造成1700余万元不能退还被害人,足见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申诉人本人并不认识郭某某,也没有联系过中间人冀某,申诉人的父亲也已去世。在两年多的时间里,申诉人多次拖延和编造事实,诱骗被害人继续投入资金,造成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其该项申诉理由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不符,其本次申诉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申诉所提原判定罪量刑不当,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经查,侵占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已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的行为,而本案中申诉人武开生通过编造自己认识”领导”、和”领导”取得联系,项目正在办理的谎言骗取王海根钱款后,并未真正用于为王某办理请托事宜,并非替被害人”代为保管”财物。故其该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原审被告人武开生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