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6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文会霞与郑传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会霞,郑传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26民初1268号原告:文会霞,女,1976年11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被告:郑传勇,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刑侦队旁。原告文会霞与被告郑传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会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传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文会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郑传勇给付原告文会霞所欠工资4103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2月至5月期间,原告文会霞在被告郑传勇承建的德江县青龙街道温州商贸城38#工地上做泥水工等杂工。于2015年2月15日结账结算,被告郑传勇尚欠原告文会霞工钱4103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支持诉讼请求。原告文会霞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欠条”一张,拟证明被告郑传勇尚欠原告文会霞工钱4103元的事实。被告郑传勇未答辩,未举证,未到庭。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采用,予以确认。本院认为:2015年2月15日,被告郑传勇在结算工人工资时,尚欠原告文会霞工钱4103元,被告郑传勇书写下欠条给原告,对其具有约束力,应当全面履行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郑传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给原告文会霞劳动工资报酬4103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郑传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露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