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27民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霞与王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霞,王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7民初1588号原告李霞,女,汉族,1983年10月生,住淮滨县。被告王君,女,汉族,1984年7月生,淮滨县广播电视台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焕敏,女,汉族,1963年7月27日生,住省淮滨县,原告李霞诉被告王君民间借款纠纷一案,原告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霞、被告王君委托代理人张焕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王军因帮助其亲戚周转资金,于2017年3月20日向其借款56500元,王君向其出具借条一张,当时约定2017年5月1日付清,2017年5月8日被告王君偿还3000元,下欠535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请求判令被告还原告借款53500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王君辩称,是借了李霞的钱,还剩53500元没有还,缓缓三个月之内就还给李霞。根据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确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王君2017年3月20日向原告李霞借款56500元,王君向李霞出具借条一张,当时约定2017年5月1日付清,2017年5月8日被告王君偿还3000元,下欠53500元未还;庭审中经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李霞诉被告王君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事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王君向原告李霞借款56500元并出具借条,被告王君已经偿还3000元,剩余53500元被告王君应当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霞535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9元,由被告王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邬 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为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