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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民初2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江苏新天工广告有限公司与太仓市金盟陶瓷商行、周仕盟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新天工广告有限公司,太仓市金盟陶瓷商行,周仕盟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2503号原告:江苏新天工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县府西街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608271327Y。法定代表人:汤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英,该公司经理。被告:太仓市金盟陶瓷商行,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县府西街***号之江国际生活广场****幢***室。投资人:周仕盟,该商行总经理。被告:周仕盟,男,1975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泰顺县,现住江苏省太仓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江苏众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冯宇,江苏众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两被告)原告江苏新天工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太仓市金盟陶瓷商行、周仕盟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江苏新天工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新天工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利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