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执1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岳某某、彭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某某,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1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岳某某,男,1972年3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彭某某,男,194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彭某某,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岳某某与彭某某、彭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421民初30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彭某某、彭某某在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福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