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汇豪胶水商行与梁绍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汇豪胶水商行,梁绍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801号原告:义乌市汇豪胶水商行,住所地义乌市丹溪路83号-3。投资人:蒋惠浩,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被告:梁绍军,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天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汇豪胶水商行诉被告梁绍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义乌市汇豪胶水商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84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汇豪胶水商行负担。审 判 员 俞 玮人民陪审员 刘剑军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雅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