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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3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柳桂香与高本义、高卫红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桂香,高本义,高卫红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3民初457号原告柳桂香,女,194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委托代理人彭正涛,系柳桂香原告丈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高本义,男,194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被告高卫红,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桂香与被告高本义、高卫红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桂香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柳桂香���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桂香撤回对被告高本义、高卫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柳桂香负担。审判员  魏早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