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6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行政区支行诉徐锋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行政区支行,徐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68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行政区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14号。负责人王现民,行长。被执行人徐锋伟,女,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行政区支行诉徐锋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105民初167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徐锋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行政区支行于2017年5月2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徐锋伟名下位于二七区赣江路163号11号楼2单元23层2304房产一套;二、限被执行人徐锋伟于本裁定生效���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鑫 来自: